合同类型有哪几种(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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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解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 劳动法100问
江某诉佛山市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14号

案件经过: 劳动法100问

被告佛山市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X斌。原告江某为被告公司员工,201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30止。2013年3月17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截至开庭之日,原告江炳梅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另查明,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06年至2013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等。2013年8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江某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申请人江炳梅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 劳动法100问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从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两份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2013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6日,以此证明被告已与原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可能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2006年1月入职被告处工作,2009年与被告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供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关于2009年与被告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2012年3月30日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并非一成不变,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双方之间存在的仍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类型,本案即是该种情形。因此,若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等到当前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但是,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253号仲裁裁决书已裁决原、被告在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3月16日期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并未针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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